甘肅首創環保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號發布 根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關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1條 為了加強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申報、審批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計委、水利部、國家環保局發布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2條 凡從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審批制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核準制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備案制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納入下階段設計文件中。
第3條 開發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參加。
第4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凡征占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他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
第5條 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具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并由有關行業組織實施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該行業組織制定。
第6條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費用應當根據編制工作量確定,并納入項目前期費用。
第7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開發建設項目方可開工建設。
第8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立項,且征占地面積在5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0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或者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央立項,征占地面積不足50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50萬立方米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地方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相應級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開發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跨地區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9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審查,或者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或者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審批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但是,技術評審時間除外。對于特殊性質或者特大型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二十日內不能作出審查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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