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環境影響的原則。
一,針對性。
《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并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按規定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批準后,計劃部門可以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由此可見,環境影響評價的責任非常重大,這就要求環境影響評價人員對項目的工程特點和擬在地區的環境特點進行深入分析,抓住危害環境的主要因素,即有針對性地進行評價,使工作有針對性,確保環境影響報告真正起到三個基本功能的作用,即為主管部門提供決策依據,為環境管理提供科學數據。
二,政策性。
政策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靈魂,不體現政策的評價價就是沒有生命的評價,因此評價工作必須根據評價結果,結合國家和地方頒布的相關方針、政策、標準、規范和規劃,提出切合實際的環保對策和措施,使之達到必須執行的規定標準:①對項目選址要根據工業政策,結合總體規劃來評價其布局的合理性;⑦對項目用地要結合國家的土地利用政策和生態環境條件來評價其節約用地的必要性;②對所選工藝和污染物排放情況要結合能源和資源利用政策來評價其技術經濟指標的領先性。④對環境保護措施和設備水平要結合現行技術政策來評價其三效益的統一性。③對環境質量要結合環境功能規劃和質量指標來評價其保護性。⑥對特定環境保護對象要結合防護距離來評價其安全性。
三,科學性。
環境影響評價是由多學科組成的綜合技術,其工作內容主要是對開發建設項目的未來影響進行預測。因為這項工作在時間上是領先的,所以在開展這項工作時,從現狀調查、評價因子篩選到主題設定、監視配置、測試、采樣、分析、數據處理、模式預測和評價結論,必須嚴格遵守科學態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
另外,蘭州環保公司為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科學性,還應注意評價工作的區域性和系統性問題。區域性是指環境影響評價不能孤立地研究項目本身對環境的影響,應從整體上研究評價區域內自然環境對污染因素的承受能力。不僅要考慮項目本身的影響,還要考慮環境質量現狀的疊加影響。所謂系統性,是指在評價過程中,環境種因素構成、受多種因素影響的大系統。建設項目與現有項目對環境影響的有機聯系和新舊污染占有環境容量的動態平衡問題,考慮各環境因素之間的相互制約和相互影響的關系,制定符合整體要求的預防對策,達到系統優化的目的。
四,公正性。
環境影響報告不僅是建設項目的決策依據,也是實施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政策和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執法依據。因此,蘭州環保環評公司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每一項工作都必須準確公正。結論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也不能受外部因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