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提出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
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分類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分為: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規劃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和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四、關于縣級人民政府和其所屬部門及鄉、鎮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內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
雖然法律對縣級(含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浙江省、江蘇省等地區已將規劃環評的要求推廣至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及鄉、鎮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各類規劃。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切實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7]140號)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工作可參照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7〕57號)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舉措》(浙環發〔2019〕24號),逐步擴大了“區域環評+環境標準”實施范圍。目前浙江省內各縣市對其轄區范圍內工業園區、工業集聚點編制科學合理的規劃,進行了高質量的規劃環評,將工業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按“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政策實施。
隨著“放管服”和“Z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推進,縣級人民政府和其所屬部門及鄉、鎮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將陸續編制規劃環評,并增加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的聯動,并精簡建設項目環評內容和環評審批程序、時間。
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責任主體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由規劃編制機關編制或者組織規劃環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編制。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六、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相關文件內容
1、《關于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環發〔2015〕178號):
(1)各級環保部門在審批項目環評文件前,應認真分析項目涉及的規劃及其環評情況,并將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作為項目環評文件審批的重要依據。
(2)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要求的建設項目,其環評文件應按照規劃環評的意見進行簡化;對于明顯不符合相關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文件,各級環保部門應將與規劃環評結論的符合性作為項目審批的依據之一;對于要求項目環評中深入論證的內容,應強化論證。
(3)按照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對于相關項目環評應簡化的內容,可采用在項目環評文件中引用規劃環評結論、減少環評文件內容或章節等方式實現。
(4)對于在項目環評審查中,發現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經審查沒有完成相應工作任務、不能為項目環評提供指導和約束的,或是發現相關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或是規劃環評結論與審查意見未得到有效落實的,有關單位和各級環保部門不得以規劃已開展環評為理由,隨意簡化規劃所包含項目環評的工作內容,甚至降低評價類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司可以向有關規劃審批機關提出相關改進措施或建議。
2、《關于學習貫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09】96號文)
(1)將規劃環評結論作為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建立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聯動機制。
(2)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不予受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應當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開展環評的,不予受理其規劃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已經開展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其包含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適當簡化,簡化的具體內容以及需要進一步深入評價的內容都應在審查意見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