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促進污染物與碳排放評估的整合,是提高氣候變化與環境治理協調效率,實現固定污染源減排碳源控制的重要起點和有效途徑。貫徹貫徹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加快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戰略,推進《關于協調、加強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意見》、《協調推進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領域碳減排工作方案》的實施,我部組織部分省份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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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情況。
進行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促進污染物與碳排放評估的整合,是提高氣候變化與環境治理協調效率,實現固定污染源減排碳源控制的重要起點和有效途徑。為了落實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加快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戰略,推進《協調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領域協調推進碳減排工作方案》的實施,我部組織部分省份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2021年12月底前,試點地區發布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文件,研究制定建設項目碳排放核算方法和環境影響報告編制規范,基本建立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機制。
2022年6月底前,基本摸清重點行業碳排放水平和減排潛力,探索形成建設項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協同管控評價技術方法,開辟污染源與碳排放管理整體融合路徑,從源頭上實現減污降碳協同作用。
試點范圍。
(一)試點地區。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省(區、市)根據實際需要劃定試點范圍,并向生態環境部申請試點。
(二)試點行業。
試點行業為電力、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化、化工等重點行業。試點地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選擇試點行業和建設項目(詳見附件1)。除上述重點行業外,試點地區還可以根據當地碳排放源的特點,結合當地碳達峰行動計劃和路徑安排,同時開展其他碳排放強度高的行業試點。
(三)試點項目。
對于碳排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標準項目,試點地區原則上選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清單》中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的建設項目,試點項目應具有代表性。
(四)評價因素。
本次試點工作主要是評價建設項目CO2排放的環境影響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評價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溫室氣體排放的環境影響。
工作任務。
建立方法體系。
根據試點地區重點行業碳排放的特點,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體系因地制宜。對基于碳節點的建設項目能源活動和流程過程中的碳排放量計算方法進行研究;加快了解試點行業碳排放水平和減排潛力的現狀,建立試點行業碳排放水平的評估標準和方法;研究建設減污降碳措施的比較方法和評價標準。
計算碳排放水平。
分析建設項目的全過程,識別碳排放節點,重點預測碳排放的主要過程或節點排放水平。內容包括計算建設項目生產運行階段的能源活動和工藝流程,以及采購電力和熱量引起的二氧化碳產量、排放、碳排放績效,以及碳減排潛力分析。
(三)提出碳減排措施。
根據碳排放水平的計算結果,從能源利用、原材料使用、工藝優化、節能降碳技術、運輸方式等方面提出了碳減排措施。明確生產工藝、生產設施規模、資源能耗及綜合利用、能效標準、節能降耗技術、減污降碳協同技術、清潔運輸方式等。在環境影響報告中,提出了能源消費替代要求和碳排放減少方案。
完善環評管理要求。
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對試點建設項目的環境評價文件進行審批,明確減污、降碳措施、自我監測和管理臺賬的要求,落實地方政府對煤炭總量控制和碳排放減排替代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碳排放影響評價試點,突出重點、大膽創新,結合地區實際,確定本地區具體試點范圍、目標任務和實施方案,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工作機制,保障人員經費,定期跟蹤調度執行進度,對試點工作問題和成果進行梳理總結。
(二)加強技術支持。
生態環境部負責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制定和修訂,組建專家團隊,幫助和指導試點地區,組織技術交流和培訓。鼓勵試點地區探索創新碳排放核算評價方法,出臺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先行先試。試點地區還可參照《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技術指南(試行)》開展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詳見
做好宣傳引導工作。
有關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企業的培訓,通過各種渠道向企業和公眾宣傳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的意義和具體要求,充分發揮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